朱长利、王兰(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凤英诉被告朱长利、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凤英要求判令:1、被告朱长利、王兰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52000元(5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