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身份证号41272********)、王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长利、王兰偿还原告朱长利借款本金317000元及利息54220元及以后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61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