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高超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高超孔要求你们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12623元,利息按1%计算为10369元,本息95369元;要求你们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5%计算为4290元,本息共计30290元;要求你们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及法院应开支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槐店回族镇政府,槐店回族镇派出所,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