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战士(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战士偿还原告李素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827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7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共计1382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吕战士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乡冯营村)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61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