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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工厂诉被告张国丰、范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11:35:01


张国丰(身份证号码41272819680701****):

范保英(身份证号码41272819681020****):

    本院受理原告张工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返还原告欠款27820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冯营乡政府,冯营乡派出所,冯营乡天齐庙行政村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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