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朋飞(身份证号:41052********):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被告郑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郑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宁款625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郑朋飞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内黄县楚旺镇王庄村6号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