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王兰(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华佗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萍诉被告王兰、朱长利、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萍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500元及利息暂定13000元及以后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