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培亮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培亮,性别,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2018年12月2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7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培亮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振东经济损失955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培亮因患有胃癌,不宜收监执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