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运鹏、赵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不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长征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官方网站发布并张贴于沈丘法院公告栏及顾云鹏、赵明君户籍所在地)
联系法官:胡乔舟(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瑜(电话:135*****)
联系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新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