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告
曹瑞林(身份证号:34031********):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志诉你、章奎盛不当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曹瑞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新志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433550元;二、驳回原告王新志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8元,由被告曹瑞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曹瑞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卫镇南湾曹郢)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61612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