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凡诉你及孙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凡人民币4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