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松:
本院受理原告辛晶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辛晶晶与被告潘松离婚;二、婚生子潘芯乐由原告辛晶晶抚养,被告潘松不承担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辛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辛晶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潘松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