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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健诉孙雷锋、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9 11:18:30



孙雷锋、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杜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健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张丽娜、任志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杜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以上共计13120元,由被告孙雷锋、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张丽娜、任志学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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