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俊峰诉被告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王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俊峰款323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9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行政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