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军人民币1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陈刚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616103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河南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