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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巧丽与被告程秋生、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2 16:02:30


程秋生、刘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徐巧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巧丽要求你们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法院公告栏及程秋生、刘秀丽的户籍所在地,并在法院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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