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身份证号41272********)、王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东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海东要求你们偿还借款206000元及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代志军 0394-6161261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西关派出所、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蔡河居民委员会、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师范后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