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军政(身份证号41272********,户籍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1号,沈丘县范营乡胡冢行政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郑新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军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新荣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新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安军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安军政住所地范营乡胡冢行政村)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6161261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