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侵权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秀荣要求:判决被告李清华立即停止侵权,拉走设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华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