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周秀荣诉李清华侵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16:01:29


李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侵权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秀荣要求:判决被告李清华立即停止侵权,拉走设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华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940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