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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5 15:24:14


张建成(身份证号41272********,住淮阳县曹河乡张新庄):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欠款4083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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