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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亚伟、豆慧慧、第三人王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5 15:16:19


         

王亚伟(住沈丘县北郊乡西孙楼行政村西孙楼)、豆慧慧(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桃园街4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亚伟、豆慧慧、第三人王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海军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2、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万元及利息;3、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2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亚伟、豆慧慧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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