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伟(住沈丘县北郊乡西孙楼行政村西孙楼)、豆慧慧(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桃园街4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亚伟、豆慧慧、第三人王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海军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2、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万元及利息;3、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2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亚伟、豆慧慧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