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政(身份证号:41282********):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民诉被告谢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谢军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永民款15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谢军政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西平县专探乡老官陈村委会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