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子好(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安艳萍诉被告钱子好、刘加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艳萍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124000元及利息14880元(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分,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沈丘县范营乡范庄行政村范庄村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