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言言(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李康诉被告郭言言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准许原告王李康与被告郭言言离婚;2、驳回原告王李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李康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新安集镇郭寨行政村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