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要求你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12623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 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北杨集镇政府,北杨集镇派出所,北杨集镇乡谷林庄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