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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与程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8 15:27:48


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要求你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12623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 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北杨集镇政府,北杨集镇派出所,北杨集镇乡谷林庄行政村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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