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万全、赵合: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真与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秀真要求你们赔偿27079.37元;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岳庄行政村、赵老家行政村,大邢庄乡政府,老城镇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