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伟与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新军偿还原告工程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肖新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肖新
军住所地商水县固墙镇位庄村一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