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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通山诉王松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10:07:42


王松文(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通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7225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松文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乡王腰庄行政村王腰庄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6161261、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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