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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卫华诉被告王兰、朱长利、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9 08:43:12


         

王兰、朱长利、朱玉慷(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4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华佗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卫华诉被告王兰、朱长利、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贾卫华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购水泥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暂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朱玉慷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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