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磊:
本院受理原告褚严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褚严敏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260.64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官方网站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潇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