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安装电梯款50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赵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周营乡西李营行政村。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