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书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玉丽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张玉丽欠款8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