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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桂云与连森、张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3 17:33:16


连森、张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桂云要求你们偿还借款5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连森、张阳阳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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