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东(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徐其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郭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其峰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结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郭学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