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锡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任孝良诉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任锡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孝良偿还欠款28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任锡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