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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孝良诉任锡泰合伙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30 11:22:21


   任锡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任孝良诉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任锡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孝良偿还欠款28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任锡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6161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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