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志广要求你: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60000元及利息,约定利息为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3、判令被告卞永份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19年7月2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刘庄店镇郜庄行政村南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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