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兰花诉董健、王素英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3 08:55:34
董健(身份证号41272819671111251X)、王素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程兰花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二人偿还货款139208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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