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义才:
本院受理原告张银生与被告董义才、沈丘县水利局、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董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银生款3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9日(农历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被告董义才负担1100元,原告张银生负担30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张贴至郸城县东风乡董楼行政村、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