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张俊花与韩丰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4 16:38:17


韩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张俊花与被告韩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俊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告方式:张贴。

    公告时间:2019年6月24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韩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沈丘县赵德营镇良营行政村。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8670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