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张俊花与被告韩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俊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告方式:张贴。
公告时间:2019年6月24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韩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沈丘县赵德营镇良营行政村。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