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林(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新安集镇郭寨村):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董刚汽车维修部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广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县董刚汽车维修部车辆修理费4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丘县董刚汽车维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94-6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