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炳友(身份证号34242********,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3108号)、殷冬梅(身份证号34242319640310524X,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310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炳友、殷冬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军欠款2902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94-6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