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奎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兰欠款23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8元,由被告高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公告方式:张贴。
公告时间:2019年6月20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高奎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大邢庄乡申段庄行政村。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