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森(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凯款15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受理费3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沈丘县留福镇化庄行政村化庄村、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颍河嘉园2期B组8号楼503室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