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香诉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翠香请求判令:1、你单位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并给付房屋钥匙;2、为原告房屋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备案;3、赔偿原告违约金45960元(按照合同约定暂从2014年12月31日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直至实际交房止);4、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河南省光山县时代花园广场4幢505室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