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华(身份证号码:41272********):
赵兰英(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向阳请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139000元及利息44480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止按月息2%计算,暂主张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为44480元),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
(www.hnsqxfy.hncourt.gov.cn)、沈丘县留福镇元路口行政村侯庄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