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其峰:
本院受理原告范铁矿、王玉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其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范铁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已付利息36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徐其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玉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其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