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霞与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你单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并给付房屋钥匙;2、判令被告为原告房屋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备案;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暂计45960元(按照合同约定从2014年12月31日按已交房款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公司登记所在地光山县城时代花园广场)
承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6161261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