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凤兰(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新街10号)、王林清(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新街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乔保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普凤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乔保彬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乔保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94-6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