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身份证号码:41302********):
许海军(身份证号码:41272********):
王振华(身份证号码:4127218197409150093):
本院审理原告沈丘县大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义中、许海军、王振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大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2975元及利息61715.65元,共计304690.6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