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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闫前进、王兴望诉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河南分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www.hnsqxfy.hncourt.gov.cn)
承办庭室: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五庭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
邮政编码:466300